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00059****684L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114民初3143號 |
| 案號 | (2020)蘇0114執(zhí)129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呂啟輝、被告李玉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炳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400萬元及利息(其中13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8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8萬元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自2014年7月14日計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自2015年1月14日計算至2015年4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4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蘇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00萬元及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自2014年7月14日計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自2015年1月14日計算至2015年4月13日止,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4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呂啟輝、江蘇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律師費20萬元;四、駁回原告王炳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72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共計49020元,由被告呂啟輝負擔19608元,被告江蘇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804元,被告李玉梅負擔19608元,1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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