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金安不銹鋼鑄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楊齊素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623999-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52號 |
| 案號 | (2016)皖0104執(zhí)377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永龍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清償原告安徽省皖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其代償的金額人民幣9845951.07元,并承擔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代償資金占用費; 二、被告安徽金安不銹鋼鑄造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黃大著、劉瑋、劉衛(wèi)星、劉賢強、邵賢明、楊齊素對原告安徽省皖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項判決確定的被告安徽永龍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清償后,有權向債務人安徽永龍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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