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柳州市駿信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20076****310Y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桂7101民初201號 |
| 案號 | (2018)桂7101執(zhí)6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柳州鐵路運輸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柳州鐵路運輸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柳州市駿信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運費69805.89元; 二、被告柳州市駿信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違約金8113.76元,2017年8月15日以后的違約金,以69805.89元為本金,按照日0.066‰的標準,計算至被告付清運費之日止。 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1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負擔90元,被告柳州市駿信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60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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