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京文物罰字【2020】第30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fā)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nèi)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diào)查、勘探”和《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diào)查、勘探:(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區(qū),第十四條“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fā)掘單位進行考古調(diào)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考古調(diào)查、勘探事項進行安排,相關安排應當與施工部署、施工總進度計劃相銜接”之規(guī)定。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處以罰款人民幣二萬元整的行政處罰;2.責令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fā)掘單位進行考古調(diào)查、勘探。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5-25 |
| 決定機關 | 北京市文物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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