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樂地稅稽罰[2018]2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樂清聯(lián)合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簽訂合同時未按規(guī)定品目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情況:2014年簽訂廣告合同3份,金額合計368266.00元,未按合同簽訂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應補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184.20元。2015年簽訂廣告合同3份,金額合計105000.00元,未按合同簽訂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應補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52.50元。2016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3份,金額合計6050000.00元,未按合同簽訂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應補財產(chǎn)租賃合同印花稅6050.00元。以上證據(jù)詳見《各類合同(應補印花稅)》及證件復制(提?。﹩危ň幪?6-3)所附的證據(jù)材料。2.在應付工資、職工福利費中發(fā)放的半年度獎金、高管獎勵、高溫補貼、各類卡券等未并計收入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014年度支付職工薪酬30494000.96元,發(fā)放應并計入職工薪酬的職工福利費2138767.49元。2014年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3081855.60元,已代扣代繳2436054.32元,少代扣代繳645801.28元。證據(jù)詳見《2014年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已繳個人所得稅匯總表》及證件復制(提取)單(編號26-4、26-7)所附的證據(jù)材料。2015年度支付職工薪酬30561141.30元,發(fā)放應并計入職工薪酬的職工福利費1353038.00元。2015年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545330.78元,已代扣代繳2435344.09元,少代扣代繳109986.69元。證據(jù)詳見《2015年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已繳個人所得稅匯總表》及證件復制(提?。﹩危ň幪?6-5、26-8)所附的證據(jù)材料。2016年度支付職工薪酬29985123.94元,發(fā)放應并計入職工薪酬的職工福利費3084795.71元。2016年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744965.30元,已代扣代繳2523124.26元,少代扣代繳221841.04元。證據(jù)詳見《2016年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已繳個人所得稅匯總表》及證件復制(提取)單(編號26-6、26-9)所附的證據(jù)材料。于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22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號)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正當、信賴保護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488814.51元,對少繳的印花稅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143.35元。以上經(jīng)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無異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7-03 |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樂清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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