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卓祥御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652791-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29號 |
| 案號 | (2017)皖0603執(zhí)141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淮北市浙淮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利息、復利、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3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并支付律師代理費1.2萬元。 二、被告卓祥御、陳宋錦、王少權、安徽施耐德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復利、違約金、律師代理費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被告卓祥御、陳宋錦、王少權、安徽施耐德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權向被告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追償,不能追償的部分,由被告卓祥御、陳宋錦、王少權、安徽施耐德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平均分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24元,由被告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卓祥御、陳宋錦、王少權、安徽施耐德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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