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卓祥御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652791-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皖0621民初2867號 |
| 案號 | (2018)皖0621執(zhí)84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濉溪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淮北順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淮北順通公司因涉案鋼結構廠房主體(鋼柱)不合格所需維修、整改的費用378129.9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72元,鑒定費20000元合計27272元,由被告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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