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鹿綜執(zhí)罰決字〔2021〕第02-039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間,當事人未經核準擅自處置烈士路(二標)市政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共處置建筑垃圾12.5立方。該行為已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違法性質為: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行政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行政處罰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按照《罰沒款繳款通知書》列明的繳款方式擇一繳納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鹿城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07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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