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小康一品智能裝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1****442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0304民初25646號 |
| 案號 | (2021)粵0304執(zhí)1956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3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30021561737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 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小康一品智能裝飾有限公司、陶三定應于本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鄒彩香40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 利息(以40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 際清償之日止); 二、 被告深圳市小康一品智能裝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 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鄒彩香利息9000元; 三、駁回原告鄒彩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597元、保全費2619元,共計10216元(已 由原告預交),由被告深圳市小康一品智能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10124元(其中被告陶三定負擔9997元),由原告負擔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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