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布仁其其格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529211980****332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內2921民初676號 |
| 案號 | (2019)內2921執(zhí)115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0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內蒙古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布仁其其格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巴依瑪償還借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7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計付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巴依瑪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20元,由巴依瑪負擔138元,被告布仁其其格負擔18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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