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潤峰電力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80068****307W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391民初2775號 |
| 案號 | (2021)蘇0391執(zhí)4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潤峰電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華中氣體有限公司貨款2069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9096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92809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63052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61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1821.8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96.2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江蘇華中氣體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92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246元,由被告潤峰電力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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