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瑞通停車設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52207****968B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682民初5330號 |
| 案號 | (2019)蘇0682執(zhí)410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27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通華凱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后立即歸還原告江蘇如皋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以600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扣減已給付的100000元利息);二、被告中海重工(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善領汽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山東瑞通停車設備有限公司、李明、朱紅兵對被告南通華凱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主債務人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486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79865元,由被告南通華凱重工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善領汽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山東瑞通停車設備有限公司、李明、朱紅兵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由六被告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49730元,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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