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336306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魯1502民初5761號 |
| 案號 | (2019)魯1502執(zhí)100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昌府區(qū)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山東信萊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和罰息1748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0000000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罰息; 二、被告山東泉林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藍山食品有限公司、山東省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許鑫、劉洪軍、許振國、李杰華、趙彬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山東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責任公司在最高額10000000元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被告山東泉林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山東省高唐藍山集團總公司、山東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藍山食品有限公司、趙彬、許振國、李杰華、許鑫、劉洪軍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信萊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27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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