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儲隆瀝青設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550381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遼0102民初375號 |
| 案號 | (2018)遼0102執(zhí)357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陽儲隆瀝青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國剛欠款107,092.5元; 二、被告沈陽儲隆瀝青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國剛上述款項的利息,以107,092.5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7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向對方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2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沈陽儲隆瀝青設備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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