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0]739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畢博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總計378.11元,其中2015年1月份19.5元,2015年4月份93.95元,2015年7月份93.95元,2015年10月份48.72元,2016年1月份121.99元。以上合計應(yīng)補繳個人所得稅378.11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以應(yīng)扣未扣個人所得稅50%的罰款189.06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17 |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稅務(wù)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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