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天長市富士線纜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劉秀麗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185645-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0207民初109號 |
| 案號 | (2017)皖0207執(zhí)6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省天長市富士線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支付利息、罰息315333.10元(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賠償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20000元,合計12335333.10元(2016年10月28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標準另行計算給付; 二、被告安徽省天富電子(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劉秀麗對上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趙士明以其與被告劉秀麗的夫妻共同財產對前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對被告安徽省天富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長市永福路888號天長地久商務樓裙樓)的變更價款在1200萬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81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00812元,由被告安徽省天長市富士線纜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天富電子(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劉秀麗、被告趙士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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