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紅河恒昊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駿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1811009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安商初字第00298號 |
| 案號 | (2015)安執(zhí)字第0052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3-04 |
| 發(fā)布日期 | 2015-10-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紅河恒昊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蘇鵬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款49萬元。 二、被告紅河恒昊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償付原告江蘇鵬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59萬元為本金從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并以49萬元為本金從2012年1月19日起至本院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上述一至二項,由被告紅河恒昊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紅河恒昊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決上述兩項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江蘇鵬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650元,減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紅河恒昊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此款已由原告代墊,被告于履行本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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