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滿孚實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6****789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深仲涉外裁字第77號 |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8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0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基于上述意見,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截止2017年10月19日的未還本金人民幣24,489,232.32元和未還利息人民幣35,900,172.12元,并支付以人民幣24,489,232.32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從2017年10月20日起至被申請人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第一被申請人應承擔申請人的律師費人民幣150,000元。 三、第二、第三被申請人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1,031,901元,由申請人和三被申請人各承擔50%,即人民幣515,950.5元;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1,071,550元,應退回申請人人民幣39,649元,三被申請人承擔部分徑付申請人。 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被申請人應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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