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徐州恒天德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32176****747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321民初3281號 |
| 案號 | (2019)蘇0321執(zhí)恢35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州恒天德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返還原告江蘇豐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6279.04元,并支付利息、罰息(以14996279.04元為基數,按照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的約定,自2017年3月21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恒天德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足額履行上述第一條約定的債務時,原告江蘇豐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在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以被告徐州恒天德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財產【1. 豐土他項(2014)第00043號他項權證中載明的土地,土地證號:豐土國用(2005)字第00885號。2.豐房他證公字第09178號他項權證載明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豐房權證公字第512號?!窟M行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羅國征對上述第一條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四、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55895元(原告江蘇豐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徐州恒天德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羅國征負擔(隨案款一并支付原告江蘇豐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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