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469****365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津0104民初4436號 |
| 案號 | (2021)津0104執(zhí)737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錢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1651481.93元;二、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錢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以1651481.93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3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760元,由被告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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