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漢天捷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劉玄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834456-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鄂0113民初532號 |
| 案號 | (2017)鄂0113執(zhí)25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武漢市漢南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武漢市漢南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中海廣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天捷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變更一)》(TJ14090901)合同解除; 二、被告武漢天捷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海廣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返還《銷售合同(變更一)》(TJ14090901)合同尾款142萬元; 三、被告武漢天捷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海廣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銷售合同(變更一)》(TJ14090901)合同違約金92.7萬元; 四、原告中海廣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天捷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變更二)》(TJ14090902)合同解除; 五、被告武漢天捷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海廣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返還《銷售合同(變更二)》(TJ14090902)合同預付款109.6萬元; 六、駁回原告中海廣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601元,由原告中海廣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9257元,由被告武漢天捷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43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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