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鈞安房車銷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1131****21X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971民初21054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22)粵1971執(zhí)272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840215645149】。被告北京鈞安房車銷售有限公司、北京鈞安房車銷售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劉家輝返還10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9年3月16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駁回原告劉家輝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721.9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劉家輝負擔1431.16元,被告北京鈞安房車銷售有限公司、北京鈞安房車銷售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負擔229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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