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嘉秀洲環(huán)罰字〔2016〕88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廢氣超標排放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6年8月25日,秀洲區(qū)環(huán)境保護局執(zhí)法人員聯(lián)合嘉興市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測站工作人員對位于嘉興市秀洲區(qū)洪合鎮(zhèn)新美村的浙江藍特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檢查。2016年9月5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廢氣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玻璃制品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經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監(jiān)測站工作人員對當事人定型機廢氣處理設施出口廢氣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測:廢氣吸收塔出口廢氣(編號:氣160825301)非甲烷總烴濃度為:150mg/m3;廢氣(編號:氣160825302)非甲烷總烴濃度為:216mg/m3、臭氣濃度為:5495無量綱;廢氣(編號:氣160825303)非甲烷總烴濃度為:215mg/m3、臭氣濃度為:5495無量綱。超過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非甲烷總烴濃度標準值為:120mg/m3)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排放濃度標準值:2000無量綱;廠界標準值:20無量綱)。經調查,上述違法情況屬實。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1-22 |
| 決定機關 | 區(qū)環(huán)境保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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