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陳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002193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川0403民初1385號 |
| 案號 | (2017)川0403執(zhí)73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6-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明英勞務費22500元及墊付的伙食費24840元,合計47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83.5元,減半收取計491.75元,由被告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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