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明星康橋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3****646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號 |
| 案號 | (2018)粵03執(zhí)恢1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倫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應共同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清償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本金3350萬元及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1日起,計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企業(yè)貸款利率計算,付款時扣除被告深圳市明倫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52434.71元)。 二、被告深圳市明星綜合商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橋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周益明共同對被告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倫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种坏馁r償責任。被告深圳市明星綜合商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橋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周益明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倫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倫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0%的賠償責任。被告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倫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751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6802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倫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被告深圳市明星綜合商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橋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益明負補充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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