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國電電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059199-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紅民一初字第340號 |
| 案號 | (2018)豫0702執(zhí)170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國電電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陸小鵬借款本金295萬元; 二、被告白金玉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河南國電電氣有限公司應承擔的債務295萬元負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被告河南國電電氣有限公司、白金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30960元,由被告河南國電電氣有限公司、白金玉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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