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徐州榮欣弘館居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海波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30359****374N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303民初5984號 |
| 案號 | (2020)蘇0303執(zhí)79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州榮欣弘館居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賢超支付工程款200395.6元及利息(利息以200395.6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市金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徐州榮欣弘館居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謝賢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徐州市新城區(qū)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在其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謝賢超承擔責任;四、駁回原告謝賢超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50元,因原告謝賢超減少訴訟請求應退還2464元,剩余4686元,由原告謝賢超承擔526元,由被告徐州榮欣弘館居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416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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