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376****607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2民初536號 |
| 案號 | (2020)津02執(zhí)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支付貸款本金500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支付利息1895833.33元、復利(以1895833.33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編號為572201800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標準計算)、罰息(以50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編號為572201800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標準計算);三、被告天津嘉利誠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給付事項,在其與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在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0766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峻峰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天津嘉利誠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