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瑪麗亞月安健康咨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0039****232C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川0191民初10075號 |
| 案號 | (2020)川0191執(zhí)634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包蘭英與被告成都瑪麗亞月安健康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簽訂的《母嬰護理服務協(xié)議書》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成都瑪麗亞月安健康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退還原告包蘭英服務費38600元,并支付該服務費的資金占用利息(計算方法為:以服務費38600元為基數,按照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10月16日起計至服務費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包蘭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527元,由被告成都瑪麗亞月安健康咨詢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履行本判決給付義務時一并向原告支付)。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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