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萊佛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11MA****FU1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111民初21079號 |
| 案號 | (2021)皖0111執(zhí)1198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0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州未名雷蒙特實驗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萊佛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安徽加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結欠的工程款499192.8元,并賠償其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499192.8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標準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廣州未名雷蒙特實驗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安徽加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結欠的工程款33711元,并賠償其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3711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安徽加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廣州未名雷蒙特實驗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萊佛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因主張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5000元及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63元,保全費3370元,公告費800元,計14433元,由原告安徽加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886元,由被告廣州未名雷蒙特實驗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萊佛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5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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