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衡陽市永興家居廣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287098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長中民二初字第00590號 |
| 案號 | (2016)湘01執(zhí)58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汶格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004636元,逾期利息3545698元(逾期利息暫計算至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4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 二、被告衡陽市永興家居廣場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汶格追償; 三、被告湖南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在借款本金2313189元、逾期利息102464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利息暫計算至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4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汶格追償; 四、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175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86758元,由被告李汶格、衡陽市永興家居廣場有限公司、胡振強、湖南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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