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衡陽市永興家居廣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振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287098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判決書 |
| 案號 | (2016)湘0407執(zhí)37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衡陽市石鼓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25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李汶格、胡振強、衡陽市永興家居廣場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愛國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從2015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至還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湖南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原告李愛國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415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59150元,由被告胡振強、衡陽市永興家居廣場有限公司、湖南衡陽永興集團有限公司、李汶格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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