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時光廣告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石懷江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0203018-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京0108民初48400號 |
| 案號 | (2018)京0108執(zhí)321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北京泰峰閣廣告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時光廣告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簽訂的《戶外廣告位代理發(fā)布協(xié)議》于2016年8月1日解除; 二、北京時光廣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泰峰閣廣告有限責任公司退還廣告代理費1000000元; 三、北京時光廣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泰峰閣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以1000000元為基礎,按照年利率24%為標準計算); 四、石懷江對北京時光廣告公司的前述第二項中規(guī)定的債務向北京泰峰閣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石懷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所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范圍內向北京時光廣告公司進行追償; 六、駁回北京泰峰閣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北京時光廣告公司、石懷江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20元,由北京時光廣告公司、石懷江負擔775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北京泰峰閣廣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168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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