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南安泛華大酒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69****077K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閩0583民初4390號 |
| 案號 | (2020)閩0583執(zhí)498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1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南安泛華大酒店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深圳市金鳳凰家具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鳳凰家具安裝有限公司價款12964377.75元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尚欠價款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清該工程款之日止則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二、被告福建南安泛華大酒店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深圳市金鳳凰家具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鳳凰家具安裝有限公司保修金1655586.45元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尚欠保修金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清該工程款之日止則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金鳳凰家具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鳳凰家具安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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