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穗增國土規(guī)劃資罰(2017)45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非法占地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退還非法占用的4560.52平方米土地;限接到本《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拆除非法占用的4560.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并恢復(fù)土地原狀;繳納罰款合計84498.48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1-03 |
| 決定機關(guān) | 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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