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19]412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播播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6年7月將自然人股東左鳴和自然人股東鄧旭因股權(quán)轉(zhuǎn)讓需繳納的印花稅5000元計入了公司的稅金中,并在當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以上違法事實應補繳2016年度企業(yè)所得稅1250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少繳的稅款處以50%罰款計625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22 |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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