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西玉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阜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1200MA****TG4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1203民初2486號 |
| 案號 | (2021)皖1203執(zhí)64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劉潔、西玉龍水電工程建設阜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張國康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以291000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5月25日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二、被告劉潔、西玉龍水電工程建設阜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張國康借款本金2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以294000為基數(shù),自2020年1月5日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張國康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920元,由被告劉潔、西玉龍水電工程建設阜陽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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