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涌鑫石油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402531-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湘04民終869號 |
| 案號 | (2018)湘0421執(zhí)25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衡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撤銷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70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被上訴人王振兵5000000元,支付利息1050000元(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20‰計算,從2015年2月19日計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計6050000,后段利息按月息20‰另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被上訴人龔樹生、龔杉對被上訴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上訴人龔樹生、龔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被上訴人王振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受理費54616.67元,二審受理費54616元,共計109232.67元由被上訴人湖南涌鑫石油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4616.67元,被上訴人王振兵負擔546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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