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冠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柯少純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266****045U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閩0582民初3343號 |
| 案號 | (2018)閩0582執(zhí)41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柯少純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楊雄標借款660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冠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柯少純追償; 三、駁回原告楊雄標對被告張志堅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柯少純、冠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600元,由被告柯少純、冠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被告冠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張志堅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柯少純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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