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朗法博粉末涂裝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業(yè)鋒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250934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皖0291民初2462號 |
| 案號 | (2016)皖0291執(zhí)64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朗法博粉末涂裝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安徽神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776542.68元,以及以1776542.6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安徽神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山東朗法博粉末涂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繳納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249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7496元,由被告山東朗法博粉末涂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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