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瑾聯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2MA****T26Y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遼0102民初5962號 |
| 案號 | (2019)遼0102執(zhí)441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陽瑾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盤錦神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幣2017年10月及11月的分潤金額共計44 351.46元; 二、被告沈陽瑾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盤錦神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幣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的分潤金額共計33 800.62元,并按被告沈陽瑾聯科技有限公司指示開具相應發(fā)票;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 684元,由被告沈陽瑾聯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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