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平住罰字〔2019〕第1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浙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防塵降塵措施不到位 |
| 行政處罰內容 | 浙江浙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你(單位)在平陽縣昆陽鎮(zhèn)城北片A-32地塊工程防塵降塵措施不到位一案,經調查和研究,本局認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你單位承建的平陽縣昆陽鎮(zhèn)城北片A-32地塊工程從開工至2019年9月2日期間,工地場地內沖洗設施未設置完善、砂石等易起塵建筑材料未覆蓋、建筑土方未覆蓋等防塵降塵措施不到位。以上事實有施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項目經理詢問筆錄、監(jiān)理公司項目總監(jiān)詢問筆錄、現(xiàn)場勘察筆錄、現(xiàn)場照片、安監(jiān)站聯(lián)系單、施工現(xiàn)場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為證。你(單位)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钡囊?guī)定。鑒于2019年9月10日經安現(xiàn)場核實當事人已整改到位,因此擬從輕處罰?,F(xiàn)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改正違法行為;2.處以壹萬元的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3 |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平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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