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729803-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浙07民初121號 |
| 案號 | (2019)浙07執(zhí)2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金華中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19 |
| 已履行 | 24904229 |
| 未履行 | 89300000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福建中原港務有限公司與浙江語云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ZJYY-FJZY-20180118的《購銷合同》和編號為ZJYY-FJZY-20180118-BC的《補充協(xié)議》;^~^二、由浙江語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福建中原港務有限公司返還貨款11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5月24日起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三、由浙江語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福建中原港務有限公司賠償違約金1120000元;^~^四、由浙江語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福建中原港務有限公司賠償律師代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費共計180000元;^~^五、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對浙江語云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浙江語云控股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福建中原港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7761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622761元,由福建中原港務有限公司負擔10230元,由浙江語云控股有限公司負擔612531元;由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對浙江語云控股有限公司負擔的訴訟費及保全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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