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劉國忠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9384427-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81民初8079號 |
| 案號 | (2017)蘇0581執(zhí)916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2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合同號為XCS-2015-1230-0125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1195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計算至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復利計148394.5元,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該《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及相應的《人民幣貸款期限調(diào)整協(xié)議》的約定計算利息、罰息、復利)。 二、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合同號為XCS-2015-1230-0126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1463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計算至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復利計186802.7元,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該《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及相應的《人民幣貸款期限調(diào)整協(xié)議》的約定計算利息、罰息、復利)。 三、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合同號為XCS-2015-1230-0127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2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計算至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復利計24508.9元,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該《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及相應的《人民幣貸款期限調(diào)整協(xié)議》的約定計算利息、罰息、復利)。 四、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合同號為XCS-2015-1230-1796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18014145.47元及罰息(計算至2016年6月21日的罰息計376507.5元,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該《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的約定計算罰息)。 五、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師費42萬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項付款義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采用轉(zhuǎn)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帳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帳號:******8579開戶銀行:常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金龍支行)。 六、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權(quán)以拍賣、變賣或折價被告徐雪英抵押的位于上海市真光路1339弄51號202房屋所得價款在最高額370萬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七、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權(quán)以拍賣、變賣或折價被告江蘇紫荊花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曹楊路1040弄2號12層北部房屋所得價款在最高額1900萬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八、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權(quán)以拍賣、變賣或折價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本公司內(nèi)的一號復合生產(chǎn)線的25臺設備和2號復合生產(chǎn)線的16臺設備所得價款在最高額53524586.5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九、被告劉國忠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80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十、被告徐雪英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80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十一、被告江蘇紫荊花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80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十二、被告常熟市滬泰服飾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80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十三、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權(quán)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質(zhì)押的編號L14121901A的《合同書》項下被告常熟家用紡織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應付的貨款在最高額2000萬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十四、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54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285546元,由原告負擔130元,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負擔285416元,被告常熟市滬泰服飾有限公司、江蘇紫荊花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國忠、徐雪英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負擔的訴訟費負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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