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充鄭氏置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鄭再興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896664-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川0116民初6172號 |
| 案號 | (2017)川0116執(zhí)489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雙流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鄭再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彭遠富歸還借款本金1,0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以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未歸還的借款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被告鄭秀玉、南充鄭氏置業(yè)有限公司、四川鄭氏影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40元,由被告鄭再興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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