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201812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
| 行政處罰內容 | 對你公司少繳的房產稅2361.56元,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564.07元,印花稅9010.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75.33元,處以少繳稅款50%的罰款即6155.78元。對你公司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6189.00元,及在2017年12月22日稽查檢查過程中補扣的2014-2016年度個人所得稅302000.00元,處以稅款0.5倍的罰款即184094.5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11 |
| 決定機關 | 鷹潭市稅務局稽查局 |
| 法定代表人 | 劉輝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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