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常市監(jiān)處字〔2020〕2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銷售劣藥 |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13元;二、罰款80元;以上兩項合計人民幣93元,上繳國庫。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16 |
| 決定機關 | 常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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