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寶沃和瑞(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505****89X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582民初8648號 |
| 案號 | (2020)蘇0582執(zhí)7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1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農聯行(北京)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張家港羚伊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606278元及違約金100000元。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二、確認原告張家港原告張家港羚伊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農聯行(北京)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簽訂的《供銷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三、被告寶沃和瑞(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農聯行(北京)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應支付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收取2017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收取25172,由原告張家港原告張家港羚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27元,由被告聯行(北京)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寶沃和瑞(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5145元。二被告負擔的部分,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本院交納。(戶名: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賬號:505368709176,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張家港分行營業(yè)部)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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