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三環(huán)家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蔡美珠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118347-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浙03民終4173號 |
| 案號 | (2018)浙0304執(zhí)78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溫州中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借款本金334930.67元、利息53200元、復利263.29元及逾期利息(暫算至2016年6月29日為641239.9元,從2016年6月3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388130.6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9.135%計算); 二、如被告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償上述款項,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依據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1682號《最高額抵押合同》,有權對被告溫州市鼎新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溫州市甌海經濟開發(fā)區(qū)東經一路4-6號的房地產【所有權證號:溫房權證甌海區(qū)字第0209058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溫國用2008第3-55656號】拍賣、變賣或折價款在1650萬元最高限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浙江三環(huán)家具有限公司依據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39848號《最高額保證合同》,在1650萬元最高限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朱蓓霞、何崇琴依據個高保字第DB1300000239850號《最高額保證合同》,在1650萬元最高限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浙江三環(huán)家具有限公司、溫州市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朱蓓霞、何崇琴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浙江鼎新家具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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