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輝煌恒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6366685-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京0113民初3871號 |
| 案號 | (2020)京0113執(zhí)648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北京輝煌恒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鄭巖款六十萬元,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前償還五萬元,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前償還五萬元,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前償還五萬元,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前償還五萬元,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前償還十萬元,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前償還十萬元,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前償還十萬元,余款十萬元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北京輝煌恒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上述任何一筆款項,則原告鄭巖有權(quán)就全部未付款項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六十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標(biāo)準(zhǔn),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一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六十元、公告費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北京輝煌恒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dān),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前直付原告鄭巖; 四、上述款項被告北京輝煌恒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打入原告鄭巖的銀行賬戶(賬號:6222600910015401738;開戶行:交通銀行北京順義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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